世纪之交,中国期货市场面对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加入世贸组织的历史性契机,在“稳步进步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引导下,终于摆脱持续数年的低靡,迎来了市场进步的重大转机。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直接对话,无疑加剧了市场波动的风险。期货市场发现价格、避免风险、交流产销、锁定本钱收益、节省买卖成本、打造市场角逐秩序等多种功能勿庸置疑地说明:只有打造起以期货及衍生金融工具为中心的风险管理机制,才能有效解决国民经济运行的内在风险。1
不能否认,制约国内期货市场进步的法律瓶颈依旧存在,反省有关法律法规并不意味着大家对其在治理整顿过程中所起的积极推动作用的否定。因为《期货法》尚处于起草和研究阶段,现在规范国内期货市场的法规体系主要包含国务院于1999年拟定的《期货买卖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期货交易平台管理方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方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职员任职资格管理方法》、《期货业从业资格管理方法》。探讨期货法规尤其是条例的修订,大家不可以脱离当时期货市场高速、盲目和不规范运作的背景,时过境迁,从治理整顿的成效、市场经济的改革、入世带来的风险、风险管理的需要角度重新审视法规的部分条约,大家也同样不可以不承认法规具备明显的过渡性,有的条约很难适应变化了的市场环境,已经不符合期货市场规范进步新阶段的需要,甚至制约了期货业的可持续进步。今天大家考虑期货法规的清理与修订,正是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对历史的“扬弃”。“法制作为经济生活的记载,一直植根于肯定的经济生活而又落后于变化的经济生活。”(马克思语)通过法制革新从而推进经济增长,已经成为法治国家格外关注的课题,期货市场法制健全只不过法制落后于海量现实需要的缩影而已。本文拟从期货市场进步的角度讲解国内期货立法的健全。
1、期货市场的三级管理规范
无论欧美还是亚洲国家,对于期货市场的监管,分为三个层次进行:第一个层次为交易平台的一线监管。……第二个层次为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第三个层次为国家的宏观管理。……2
(一)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学古老而常新的课题,历程了国家干涉与自由放纵两大截然对立的兴衰交替史。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家争论的已不是国家能否干涉市场的问题,需要回答的是干涉什么,怎么样干涉的难点。作为后发国家,大家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改革呼唤有限政府的打造。3打破政府全能的权力结构,把微观经济活动交由市场调节,是“有限政府”第一要义;看重政府有哪些用途,但不让政府取代市场,而是需要国家在市场经济稳定运行这一更广泛的意义上提供好的社会法律环境。4党的十五大有关“政府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倡导事实上为大家理解政府与市场在资源配置问题上提供了非常不错的注脚。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奉行“市场化改革”的明确思路,明确提出按市场化原则加快期货市场立法,准时调整法规、政策,以适应期货市场规范化进步的需要,从这一角度来看,市场化能够帮助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和监管层明晰改革重点。5
因此,在期货市场进步的问题上,一方面,有必要强化中国证监会作为监管部门的权限,降低因部门协调导致的低效,在国务院领导下,授与证监会在期货市场进步问题上的决策权,通过政府规范革新推进市场化进程,把工作的重点由对期货市场消极用途的防范和限制转变为侧重对市场的培育和引导。其次,假如说期货市场打造初期维护公共利益是期货市场管理的最重要目的的话,那样在期货市场整顿规范后,保护投资者利益就成为期货市场管理的最重要目的。证监会既然定坐落于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而非主管部门,决心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重中之重,并上升到关系期货市场存在、进步首要条件和基础的要紧高度来认识,那样在期货立法问题上亦应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优先的指导思想。6对此,可参照证券立法,将《条例》第一条表述为:为了规范期货买卖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步,特拟定本条例。毕竟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期货市场的基石,是期货市场秩序稳定的保证,次序的位移旨在说明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格外优位保护的必要。
(二)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政府广泛监管权限的行使,并不凡妨碍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需要加深认识的是,协会对其会员的监督和自律管理是政府监管的要紧补充,其用途是监管部门没办法代替的。”7海外期货市场管理体系中,行业的自我管理占据着要紧地位,它主要以“协会”或“联合会”的形式出现,专注于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譬如美国的全国期货协会(NFA)即是由美国期货行业和市场用户一同支持、一同参加的自我管理组织。中国期货市场从1995年7月20日着手准备期货业协会到2000年12月底正式成立,整整历经六年时光,期间期货市场的不规范无不与第二层次——协会自律管理体系的缺失紧密相连。尽管期货业协会已经成立,但在立法上还存在空白,其法律地位急待一定;除此之外,为加大协会有哪些用途,建议在现有些8项职责权限外,赋予其以下权力:①提出期货买卖管理新规则的修正策略,请求政府批准推行;②有权需要对会员进行财务监察和业务监察;③基于期货行业特殊的专业性,参照国际惯例,探索仲裁法的修订,赋予协会独立的仲裁权。8
(三)期货交易平台的一线监管。“商业道德对大家的约束,从根本上说是市场长期利益对大家的约束”。9期货交易平台的第一线监管,是期货市场管理的灵魂。交易平台平时自我管理主要通过章程、规则和方法来进行,譬如芝加哥产品交易平台的规则多达3314条,10 看上去繁琐却有效地维系着期货市场的存活。从目前国内有关期货交易平台的规定来看,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入手改变自我管理能力:①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经济全球化的机会、投资活动的自由化等外部环境的变化,使传统会员制交易平台面对的垄断市场和买卖非智能化的基础不复存在,公司制已成为愈加多交易平台的选择。11期货交易平台长期以来虽然作为企业看待,但一直受非盈利的限制,紧急削弱了企业提高技术方法、改进自己服务水平的内在动力。因此,有必要重新界按期货交易平台,在打造真的的会员制的基础上,俟条件成熟时明确交易平台的盈利性,加快股份制改造节奏,当令选择上市募筹资本,应付全球金融一体化带来的挑战。12同时,期货交易平台在市场监管的核心地位有待进一步提升,对此可比照证券交易平台,赋予其享有更广泛的监管权力和相机处置权限。②从结算体系来看,适应期货市场发展势头,引进统一结算规范火烧眉毛。完整、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有赖于独立于交易平台的清算公司和担保公司(或合而为一)的打造,形成交易平台、清算公司和会员三者之间的三角制衡模式,使其承担结算、风险管理和履约担保功能。③依据现实状况和进步需要,适合机会将交易平台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增加风险分担的层级。在吸纳、批准结算会员的规范上,综合考察信誉优良、资本雄厚、组织机构完善、经营营业额上乘的会员的基本状况,按结算保证金规范的规定向结算所缴纳保证金。通过结算会员制的推行,使交易平台直接面对海量会员进行买卖封控变成只对少数会员进行资金控制和结算,既减少买卖系统的运作风险,又可有效提升买卖系统效率,强化市场监管,预防违规行为,期货市场的健康运作就得到了保证。13《条例》第8条有关期货交易平台经纪会员和非经纪会员的简单划分亟待改进。
2、期货品种革新与新产品种上市机制改革
(一)期市的品种革新
1、国际期货品种革新的新进步。伴随市场经济的进步,需要进行风险管理的行业越多,就越需要品种丰富、功能齐全的期货市场来分散和转移风险。全球产品期货市场经过150年的进步,现在共有产品期货和期权93类产品267个品种。以美国为例,早在19世纪后半期就先后上市了谷物、棉花、咖啡、可可、柑橘等多种农商品。进入20世纪,期货市场的品种革新进入工业范围。1971年将来,相继推出的外汇、利率和股指三大金融品种更是将期货市场蓬勃的生命力一览无遗。14肯定意义上,上市品种的多寡直接关系到交易平台竞争优势的高低和国家的经济安全,上市品种的开发成为期货市场重点关注的课题。
2、尽快开发大宗产品期货品种,形成大品种为主,大小品种共存的合理布局。15国内期货市场十一年试点、期间七年整顿的艰苦经历从侧面说明:伴随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期货市场的规范整顿已基本到位,期货市场的外部环境正发生着有益于步入飞速发展快车道的深刻变化,这一趋势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将愈加明显。面对入世给中国农业、工业及服务业带来的巨大价格风险和激烈市场角逐的挑战,国内期货市场有限的几个品种紧急制约和影响了期货市场经济功能的发挥和行业的自己进步,期货市场的品种革新成为当务之急。目前,国内期货市场上市的品种太少,结构单一,保留下来的12个期货品种中只有7个挂牌买卖,至于活跃品种就更少了。因为缺少国民经济风险避免急切需要的大宗农商品(如玉米、大米等)、策略性品种(如线材、石油、贵金属),国际产品市场由供应求购关系引起的常常性的大幅价格波动总是给中国农户、经营者和买家带来意料之外的损失。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度的提升需要大家积极推进产品期货市场的建设和进步,尽快上市买卖如玉米、大米、棉花、白糖、石油等在国际市场占有较大比重或有较大的影响、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产品期货品种。16
3、稳步推进金融期货品种。离开占80%份额的金融期货品种,期货市场可以说是不完整的金融市场。因为各种缘由,国内在1996年叫停金融期货之后到今天未恢复买卖。当令推出金融期货品种,有益于增强国内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国内证券市场潜伏的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提醒大家:没股指期货作为证券的避险工具,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保险、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大规模入市将承受单边作多的巨大风险;周围国家和区域正拟推出中国股指期货,势必对中国股票现货市场构成影响,加之股市最近的深幅调整使股指期货呼之欲出;17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将加强金融机构对分散利率风险的需要,呼唤国债期货的诞生;综合国力的增强使人民币最后走向自由化成为时间问题,当人民币成为硬通货时,拓展外汇期货买卖对于巩固国内经济地位具备划年代的意义。
在管理层酝酿推出股指期货品种时,大家应当从法制革新的角度为金融期货的推出扫除法律障碍,建议修改以下有关法规:①《证券法》第35条规定证券买卖以现货进行买卖,事实上排除去允许证券进行期货买卖的可能性; 第36条禁止券商向顾客融券的行为又从理论上否决了单只股票的期货买卖。②《期货买卖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明文排斥金融机构作为买卖适格主体的可能性,非常难想象,缺少海量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市场的规模、功能和封控会尽如人意。法律上的障碍不解决,股指期货这一有望率先推出的金融品种就不可能问世。18
(二)新产品种上市机制改革
尽管现在国内期货市场上市新产品种呼声高涨,成为有识之士的共识,让人遗憾的是受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的制约,新产品种的上市遭到限制,有关品种上市机制的改革刻不容缓。
依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公告》和1999年《条例》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获得上市、终止、取消和恢复期货品种的资格和权力。但实质运作决策程序复杂,过程冗长,三年来,中国证监会并未获得新批一个新产品种的权力,以致有学者喟叹:“当年中止期货品种由国务院下文,新批期货品种是不是还应由国务院下文。”财经杂志2001年5月号报道,中国证监会过去期望获得审批期货品种的权限,但上报国务院后,一直尚无定论。其重要原因在于国内期货品种上市机制没真的达成规范化和规范化,值得深思。
在这方面,日本10年前修改《交易平台法》,从严格限制期货市场转变到进步期货市场的经验手段可能能给大家以启迪:过去日本一直实行“有益论”,即需要证明上市新产品种对社会是有益的,然后报期货市场政府主管部门部长批准推行。1990年将来,将上市期货新产品种由“有益论”改为“无害论”,即交易平台依据进步需要,可先行试验上市任何期货新产品种,经过两年试运行并论证对社会无害之后,再报政府主管部门部长批准正式上市,如此很大简化了上市程序,提升了市场效率。19美国也采取了类似作法,政府把重心放在新产品种上市条件的拟定上,而把开发、决定新产品种的权力赋予交易平台,当市场有较大需要时提请美国商品期货委员会批准正式上市,推进了期货市场的飞速发展。20
为健全期货品种上市体制和上市方法,借鉴海外经验,结合国内实质状况,打造科学的期货品种上市决策规范:
1、出于过渡考虑,先专门成立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委员会,其成员由证监会、国家计委、经贸委、体改委等部委代表及行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以投票方法审批交易平台提交的申请,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召开一次会议,对拟上市品种进行论证和审批,写出书面反馈建议。如未获通过,应在书面反馈建议中说明不批准缘由。需要声明的是,这一做法只不过权宜之计。笔者觉得,面对迫切进步期货市场的新形势,期货监管层维持适度的宽松是宏观规制高水平的艺术体现。
2、试行品种上市由审批制到核准制的转变。可以预见,市场化将成为将来期货市场长期进步的时尚,买卖品种的进步潜力和投资价值应由市场决定而非政府判断。建议授权交易平台并由交易平台通过在内部设立新产品种委员会,负责开发对避免风险和发现价格需要强烈且具备投资价值的期货品种,设计科学的规范合约,拟定可行的封控手段,并对品种的进步潜力作出适当的预测,报经证监会核准后即可上市买卖。大家没必要担忧实行期货品种核准制后,品种过多过滥的历史会再度重演,毕竟期货市场进步的外部环境已非90年代初期可比,加上出于形象、效益的考虑,交易平台没理由不小心从事。建议参照国内股票市场的做法,在《条例》中增加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期货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21依法审核交易平台品种上市申请。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职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法对品种上市申请进行表决,需要经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方能通过,并提出审核建议。
3、期货经纪公司组织规范革新和业务革新
期货经纪公司作为期货市场最具革新意识、最具活力的要紧市场参与者,走过了十年的风雨经历,过去历程了无序进步与治理整顿两个阶段。当期货市场新一轮勃兴机会到来时,能否打造符合国际惯例又具备中国特点的期货公司组织管理模式,是直接关系到期货市场盛衰兴败的要紧保证。22科学的组织管理模式能够帮助提升期货经纪业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好的业务服务是期货公司管理的永恒主题。因为受组织规范和业务范围的束缚,期货经纪公司在资本市场迅猛进步的浪潮中相对看上去裹足不前,与期货市场宏观基本面回暖的背景极不相称,急切需要改变:
(一)借鉴证券企业的组织模式,打造期货公司新型组织形式。
1、实行分类管理。在考察期货公司资本实力、盈利能力、无形资产、买卖活跃程度、持续经营情况、规则遵守状况等多重原因的基础上,探索综合类期货公司与经纪类期货企业的分类管理。加快期货经营机构的结构调整,形成以少量规模大的综合类公司为骨干,以经纪类期货公司为补充的稳定结构。23目前国内期货企业的实力非常难适应以后期货业的进步需要。据统计,在全国近200家期货经纪公司中,80%以上的公司注册资本刚好达到《条例》规定的3000万元的下限。因此,在考虑综合类企业的设立标按时,建议规定如下: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②主要管理职员和业务职员需要具备期货从业资格;③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合和合格的买卖设施;④有完善的管理规范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相离别的分业管理体系;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至于经纪类公司最低资本应高于5000万元下限。除此之外需要:①期货公司需要在名字中标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和期货股份公司字样;②为维护买卖安全,经纪类期货公司需要在名字中标明经纪字样以示不同。
2、鼓励期货经纪公司增资扩股,兼并重组,为提高期货企业的整体实力创造法制条件。依据保险、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其资金运用不能投资于实业,其中当然也包含期货行业。24除此之外,《期货经纪公司管理方法》禁止外资参股期货公司,成为期货企业的股东,25一定量限制了期货经纪公司集资途径,不利于改变目前公司治理结构中“一股独大”的弊病。中国入世使大家清醒认识到国内市场经济法律尤其是商事法存在着与世贸组织规则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这就需要大家严格按国际社会认可的全球经济规则运作,摒弃不合时宜的“中国特点”。为壮大期货公司注册资本和经营实力,建议:①尽快颁布《证券公司管理方法》和《保险公司管理方法》,允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通过控股集团的形式介入期货业;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适合时间参股期货公司,但持股比率低于33%。
(二)明确期货企业的法律地位。《条例》和四个配套方法的颁布推行,对倍受争议的期货市场给予应有些法律地位,为探讨期市进步提供了广阔的想象空间。其次,对期货公司各项限制条约一同用途的结果,使期货公司成了不伦不类的“四不象”:理论上是金融业,但不是央行管理;宏观规制纳入证监会序列,但无任何金融权利;会计核算实行餐饮服务业而非金融服务业会计规范,但又不同于一般服务业;无贷款权也无权为别人提供担保,连一般企业具备的“国民待遇”都没办法享受。
(三)积极拓展期货经纪企业的多种业务。现在经纪公司受法规限制,只能从事期货经纪(代理),26品种的缺少加上业务的单一,导致市场的长期低靡。要使期货公司成为期货市场举足轻重的机构投资者,有必要打破《条例》第25条规定限制,扩大期货企业的经营范围,使综合类期货公司除经纪业务外,有望从事期货自营、委托投资理财、设立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参与发起设立期货投资基金和期货基金管理公司等业务。
(四)拓展境内业务的同时,稳步推进境外业务的开放。①优先考虑选择部分实力较强、管理规范的综合性期货公司代理国内顾客从事境外期货买卖,27建议允许有迫切需要的国有企业从事境外套期保值业务,适合机会放宽《条例》第49条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境外期货买卖的规定。28起步阶段,国内期货公司成为境外期交所和结算企业的会员困难程度较大,可先选择海外实力雄厚、资深的期货公司或海外期交所的一级会员作为二级代理,机会成熟后再有限度地开放国内期货市场。②借鉴证券业作法,允许交易平台试点吸收境外期货公司作为特别会员,经批准从事某些品种买卖。29③选择少数综合性期货公司同意境外顾客进行期货买卖;组建中外合资期货公司。④开放初期,采取符合资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QFII)规范,允许直接投资国内期货市场。
4、为机构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提供规范保障
期货市场为套期保值者提供了发现合理价格与风险避免的功能,但假如市场集中买卖聚集的风险不可以有效分散至投资者和投机者,则将致使整个市场的失衡,其中一主要原因在于市场投资主体的缺点,即套期保值者、套利者、投机者之间的不合理结构。30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中,若套期保值者所要转移的风险远远大于投机者或投资者所能承受的能力,势必致使市场买卖不活跃,市场流动性差;反之,若套期保值者所要转移的风险远小于投机者或投资者所能承受的能力,那样期货合约仅仅成为一个过度炒作、投机的符号而酿成风险。31现在,中国期货市场机构投资者紧急缺少,不利于期货市场功能的发挥。因此,怎么样为机构投资者入市创造法律条件,是稳步进步期货市场,防范和控制期货市场风险的要紧保障。
(一)积极培养套期保值者,改变不适当的投资主体结构。除去加大套期保值功能的宣传,需要从规范上拟定切实可行的打折手段吸引保值者入市。32套期保值的风险相对小于投机风险,但现在国内期货市场在保证金管理方面并未对套期保值头寸与投机头寸进行区别,影响了保值者入市的积极性,致使市场弥漫浓重的投机氛围。因此,可考虑为保值者减少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的规范,在手续费的收取方面适合有所倾斜;进入交割月份后,对保值者不再追加保证金,为其节省流动资金,提升资金运用效率。此外,现代企业的流动资金绝大多数是信贷资金,而企业资金“瓶颈”问题一直制约套期保值的规模,国内应借鉴美国作法,鼓励农场主、农民入市作卖期套保,并提供信贷资金或财政资金支持以锁定经营风险。《条例》第47条既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参与期货买卖,也不允许金融机构为期货买卖筹资或者提供担保。33应尽快纠正对套期保值和投机不予区别的“一刀切”的做法,鼓励银行将资金贷给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
(二)改革财务会计规范,平衡现货盈亏和期货损益状况。套期保值者参与市场的目的不是追求额外收益,而是通过交易类型、数目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合约买卖来锁定本钱,从而确定预期收益。34对套期保值者来讲,无须关心现货价或期货价的涨跌,由于保值的结果不是现货亏损期货盈利就是现货盈利期货亏损。因为现行企业会计规范不配套,期货买卖与现货买卖分别核算,在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考核时,只注意期货帐面发生的亏损,而忽略统计现货买卖达成的盈利,从而损害企业进行套期保值的积极性,有必要在综合考量现货和期货买卖最后损益的基础上评判保值者的经营绩效。
(三)逐步放宽对国有企业入市的限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其行为能力可以有强弱之分,但权利能力却无高低之别。换言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重心不在于对市场过程进行干涉,也不在于对市场角逐后的结果进行调整,而在于进入市场前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平角逐地位的安排上。35就期货市场而言,国有大中型企业更是套期保值的主要需要者,套保比率失衡的重要原因并非由于保值的需要不够而在于现行规范的失范:《条例》第48条限制国有企业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并且品种仅限于其生产经营或者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不只禁止了自营业务的拓展,并且严格限制了套期保值的范围。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到底是特殊企业还是一般企业?假如承认国有企业为一般企业,就应该赋予其与其他企业同场竞技的权利,不仅能够套期保值,而且可以投机。36国有企业参与期货市场既是不断强化市场风险意识的过程,又是不断提高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的过程,国有企业没理由不借助这一市场。
(四)为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入市创造条件。国内期货市场资金量大约为80亿元,等于一只开放式基金的规模这与缺少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密切有关。现在无论是理论上还是事实上,投资公司进入期货市场没办法律障碍,但缺少法律明确、一定的支持,反映了转轨时期规范上的空白。理论上,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进入期货市场并没办法律禁止性规定,37但事实上,证监会核准证券公司委托投资理财的业务中并不包括期货买卖,并且事实上并不允许证券公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方法也排除去把期货买卖作为投资组合的工具。这类规定限制了期货市场资金来源的途径,可从三方面入手解决:①把期货合约与股票、国债及公司债券并列作为要紧的投资工具,赋予期货业适合的法律地位;②基于期货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在管理和运作上的相似性,作为过渡,可放开其投资范围,准许进行期货投资并对比率作肯定限制;③培育规模性的专业投资商,在马上颁布的《投资基金法》中明确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通过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由专门的期货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作,直接以期货合约作为投资对象和避险工具。38
总之,中国期货市场的根本出路在于总结历史经验,走出经营误区,合理定位职能,这无疑是一艰难曲折的经历。期货业困境的摆脱不只需要全体业内人士积极投入改革和勇于发展革新,而且有赖于政府的政策支持、法制的有力保障与投资意识的大力普及。唯此,中国期货业才能迎来新的进步机会。
1 田源:《期货市场是一个风险管理市场》,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1月28日,第10版。
2 参见常清主编:《期货买卖与期货市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页。
3 刘军宁:《市场经济与有限政府》,载于《学问中国》,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85页。
4 章谦凡著:《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十月版,第5页。
5 杨迈军:《积极稳健地促进期货市场规范进步》,载于《中国证券报》2001年11月23日第一版。周小川主席的论述到今天让人耳目一新:市场能决定的尽可能让市场决定,政府应当作裁判员,不可以作运动员,必要时客串一下教练员形象地讲解了政府的角色定位。
6 黄永庆主编:《期货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第31页。周小川:《在期货业协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国证券报》2000年12月31日第1版。
7 周小川:《在期货业协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中国证券报》2000年12月31日第1版。
8 譬如美国全国期货协会打造了统一的仲裁系统,负责会员之间的纠纷处置,并有一裁终局之效力。有关倡导可见文海兴:《国内期货专业仲裁机制与立法方向》,载于《中国期货》1995年第8期;查松:《中国期货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1995年硕士论文。
9 参见《金融服务法导论》,转引自吴峥:《期货买卖法律规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1995年博士论文,第28页。
10 转引自赵杰主编:《期货买卖指南》,改革出版社1993年版,第212页。
11 近年来,全球各大证券交易平台、期货交易平台的改制与上市蓬勃发展:进入21世纪,马来西亚吉隆坡股票、期权及金融、产品及货币交易平台(COMMEX)合并上市;新加坡交易平台达成上市;2001年6月香港联合交易平台上市;2001年9月中旬,日本东京交易平台股东大会决定开始公司化改造,力争成为上市的公众公司。
12《条例》第7条规定:期货交易平台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从《条例》有关自律性管理的规定来看,交易平台的非盈利性与企业法人地位界限模糊,有待法律的明确。
13 期货买卖结算的原则是指所有期货买卖需要通过交易平台买卖会员成交,由结算会员担保和结算,只有结算会员才能与交易平台结算部门直接结算。美国11家主要期货交易平台基本形成分三个层次的结算管理软件,即期交所的结算部门与结算会员、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与顾客之间的三级结算。详见陶菲、李经谋主编:《中国期货市场理论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426页。
14 转引自郭晓利:《经济进步与期货品种革新》(上),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1月20日第9版。
15 童宛生等著:《中国产品期货价格形成理论与实证剖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58条。
16 周小川主席在期货业协会成立大会上指出:期货市场要为国家农商品政策的调整提供依据和为粮食流整体制改革创造条件。而有效发现现货市场价格,保证多层次市场功能的发挥,不能离开品种丰富、功能完备的期货市场。
17 这方面的文章手到擒来:常清:《资本市场呼唤股指期货股票期货》,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十月17日第13版;常清:《推出股指期货机会成熟》,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2月十日第13版;夏海:《股指期货当令推出利国利民》,载于《期货日报》2001年12月3日第4版;鲍建平:《股指期货与资本市场长期进步剖析》,载于《国际金融报》2001年12月18日第1版。
18 王连洲:《场外买卖和做空机制将写进〈证券法〉》,参见《中国证券报》2001年11月28日第1版。
19 参见郭晓利:《加大和改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期货日报》2001年11月22日第4版。
20 (美)达瑞尔著,段庚清译:《美国期货市场》,山西出版社1995年十月版,第369页;另参见王学勤:《芝加哥期货市场概况察访》(一),载于《期货日报》2001年12月4日第4版。
21 《证券法》对审核委员会设立、职能、组成、工作方法、参与人的义务及政府职责均有详细具体规定,并专门拟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作为配套,这可为打造期货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提供借鉴,但审核与审批的界限依旧有待明确。参见吴弘主编:《中国证券市场进步的法律调控》,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369页。
22 李亚光:《中国期货市场的革新与进步》,载于《财经研究》2001年第6期。
23 杨迈军:《积极稳健地促进期货市场规范进步》,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1月23日第1版。
24 故实践中采取证券企业的控股股东(如上市公司或集团公司)同时控股期货公司来绕开证券公司投资于期货企业的法律禁令。2001年下半年公布的《证券公司管理方法》(征求建议稿)尽管赋予控股参股期货企业的“借壳”权利,但因为离法规的正式颁布尚有时日,多数公司在等待政策面的明朗再着手。
25 《方法》第9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股东需要为中国企业法人,并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第30条不允许期货公司增资扩股引进外资股东。
26 《条例》第25条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不能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第29条、第30条实质上禁止期货经纪公司自营和资产委推广托管理的可行性。
27 严金明:《期货市场国际化前景展望》,载于《证券时报》2001年11月20日第9版。
28 尽管2001年5月,国务院5部委联合颁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方法》,大型国有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从事境外套期保值买卖,开启了国有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买卖的大门,但让国内企业到海外找代理商一方面比较烦琐复杂,其次极易暴露商业机密,风险国家安全,这种事件是有历史教训的。故为期货公司发“出国护照”是必然趋势。
29 2001年12月13日新发布的《证券交易平台管理方法》明确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经申请可成为证券交易平台的特别会员,特别会员的资格及权利、义务由证券交易平台章程规定。这可为期货交易平台以后吸收特别会员提供借鉴。
30 姜辉:《对进步国内期货市场的考虑》,载于《金融科学-中国金融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31 杨永清:《期货买卖法律规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156页。
32 陶菲、李经谋主编:《中国期货市场理论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174页。
33 法规之所以作如此的限制无非是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其实对于套期保值者来讲,尽管面临基差变动的风险,但相对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变动的起伏毕竟轻微得多,是可以控制的风险,金融管制应当区别套期保值与投机。参见李扣庆主编:《产品期货学》,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5月第1版,第118页。
34 徐家力等著:《期货买卖法律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第6页。
35 周小明等:《法与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法律机制研究》,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年4月第1版,第39页。
36 李亚光:《中国期货市场的革新与进步》,载于《财经研究》2001年第6期。
37 从《证券法》第6条规定来看,只不过需要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对于期货业只字未提,现在由证监会集中监管证券、期货业。并且在中国入世协定书中也未单独对其有具体的日程开放表,可见证券与期货是作为一整体来对待的行业,从侧面说明期货业从是证券业或者说对证券业可作广义上的理解。
38 褚诀海:《中国期货市场投资主体结构与封控》,载于《上海经济研究》2001年第5期。